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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鞍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68********,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现住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0时5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辽C****9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立山区园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曙光大桥南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提取血样,经过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其检验结果为: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提取血液登记簿、鉴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55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马玉翠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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