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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地区**县,住**区**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城镇居民,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青B****号小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线15KM+460M处时。车辆驶出公路东侧路外,撞在公路东侧路外的树木上,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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