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8********,汉族,初中文化,青州市**街道**村农民,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1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货车,沿青州市衡王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合街路口时,被青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及前科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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