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组**号,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由西向东至绣城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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