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乡**村**号,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经人介绍通过电话商议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雇佣协议,为被害人袁某某驾驶陕AG****“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车从陕西省略阳县大唐发电厂驶往甘肃省文县临江镇,4月29日6时25分许,由东向西行驶至原江武线135Km+500m(现国道345线2337公里,米仓山路段)武都区安化镇杜家坝村弯道处时,车辆失控侧翻在道路右侧防护墩上,造成车上乘客袁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杨某某受伤,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26日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8日杨某某向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6月17日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议后维持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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