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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新村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红色大阳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在阿某某那吉镇沿如意五区南门由北向南行驶至胡同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测试,杨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6.3毫克。2019年10月23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杨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48.34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太阳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照片及大架号拓印;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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