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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长沙望城区**镇**公路**派出所地段时,因杨某某会车时未靠右行驶,导致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湘A*****车辆发生相撞,造成二车相撞受损、周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4mg/100mL;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琳

检察官助理:游潇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40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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