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住洪家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D****号长城牌轻型栏板式货车(属小型汽车),沿长武县洪家镇下柳杨村道自北向南行驶,被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单及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核查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长武县洪家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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