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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安徽省广德市人,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租住于长兴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PY****小型轿车途经长兴县泗安镇宜安路四海酒家门口时撞上路边行道树及路灯,造成行道树、路灯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在处警过程中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后经湖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就其损坏的行道树及路灯予以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检测及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12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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