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锡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江淮瑞风牌轻型普通客车,沿额吉淖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电厂家属院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获笔录,现场照片2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笔录,返还物品凭证,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53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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