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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铁力市**镇**热力公司**,出生地铁力市桃山林业局,住铁力市****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同住址)。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3月25日

2020年12月1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黑L****0号小型轿车沿铁力市桃山镇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卡口处时,被  截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唐某某、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坦白(√)

法定从重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量刑建议

拘役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20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杨某某住铁力市****小区****单元**

2. 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本赤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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