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铁力市**镇**热力公司**,出生地铁力市桃山林业局,住铁力市**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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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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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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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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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3月2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黑L****0号小型轿车沿铁力市桃山镇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卡口处时,被 截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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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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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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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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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唐某某、栾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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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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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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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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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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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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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重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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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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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杨某某住铁力市**镇**小区**栋**单元**室; 2. 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本赤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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