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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出发,沿国道212线向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12线大石省际检查站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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