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出发往高新区金凤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高新区新凤大道曾家木材市场路段时,与一停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民警接被撞货车驾驶员报警后,在医院让医务人员对杨某某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投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7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