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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郯城县**镇**大酒店饮酒后,驾驶“凤凰牌”电动三轮车,将杜某某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内的鲁LH****号轿车刮蹭。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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