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邳州市**社区**组**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曾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6年8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CC****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省道250线23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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