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组**号楼**单位**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海东郡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醇浓度为98.0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531994****)。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1份。
4.《调查评估委托函》已寄至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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