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灞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E****9号捷达轿车沿纺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地铁半坡站C口,与李某某在此停放的无牌富路三轮车相撞,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造成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西公交法鉴(毒)字(2020)2064号《血醇检验报告》检验: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甲的证词。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察笔录。
5、血醇检验报告。
6、户籍信息、和解协议、查获经过等书证。
以上证据采集程序,内容真实可靠,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军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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