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襄谷线303省道襄城区卧龙镇街西4组路段,发生与同向行驶的左弯掉头的黄某某驾驶的鄂F****0小型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杨某某被出警的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03㎎/100ml,为醉酒驾驶。经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襄城大队事故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 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襄城大队事故认定书;4、证人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35453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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