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23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与已经发生事故的栾某某停靠在事故现场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杨某某受伤。

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5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克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