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乡**村**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UL****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通安镇苏锡路同心桥附近时撞倒一电动车驾驶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3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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