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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乡**村**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UL****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通安镇苏锡路同心桥附近时撞倒一电动车驾驶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3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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