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75********,汉族,大学本科,系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AB****小型普通客车,从苏州工业园区湖滨新天地地下停车场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芙蓉街星州街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赛英

二○二○十四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