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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7********,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现住米易县**镇**工地。2019年1月因吸毒被德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1月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30 日23 时,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鲁某某从米易县攀莲镇激情广场经一小路口、府城路、河滨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河滨路广电路口南方向处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执勤民警当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0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2020年11月3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样检见酒精含量为含量为121.3mg/100 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工地,联系电话171881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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