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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9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13时许,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E*****号三轮汽车在王窑镇街道青创果蔬店路段,刮撞行人王某某、杨某甲,致王某某、杨某甲受伤(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申请不要求伤情及伤残鉴定),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208.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5月19日,秦安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2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19)甘05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某某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车辆信息,扣押物品返还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其他材料等;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刮撞行人王某某、杨某甲,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08.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军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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