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蒙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到科右前旗**镇**时遇执勤交警检查,杨某某不接受检查并驾车逃跑,在**屯停车后被赶来的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85mg/100ml,在此过程中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办案。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杨某某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杨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险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