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霞浦县**街道**村**号**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J*****号小型轿车,沿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公司路段,碰撞被害人游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闽J*****号小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游某某相关损失人民币1611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郑某某证言。
4、被害人游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调查记录、事故现场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游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宗和
检察官助理:谢文霞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街道**村*区***号(联系电话1835036****)。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贰张。
3_、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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