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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城县**镇国道205线2404KM+83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两轮摩托车受损,被告人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213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4mg/100ml。经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羽嘉

检察官助理曾维忠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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