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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5〕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一部无牌男式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到后叶码头查看船只,途经后叶小学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6.43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南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林 琪

代理检察员:杨晓婷

2015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6213****。

2.移送卷宗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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