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车,从福鼎市****区**处往福鼎市****区**路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区龙****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停在路边的浙******号小车及闽******号小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径自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晚23时许在****区**路***号被民警抓获。经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2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冉某某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据材料叁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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