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车,从福鼎市****区**处往福鼎市****区**路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区龙****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停在路边的浙******号小车及闽******号小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径自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晚23时许在****区**路***号被民警抓获。经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2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冉某某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婧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据材料叁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