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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茂厝灯控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的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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