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09******,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租住德化县**镇**街**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31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桥金钱柜KTV出发经南门红绿灯路口往宝美街方向,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5号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8.27mg/100ml。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 邱巧梅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86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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