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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20年6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300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柳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38mg/l00ml血。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案经过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4. 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47.38mg/l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宪

检察官:陈尾妹

2020年7月29日 

附:(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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