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街**号**小区**号,户籍地西安莲湖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7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白色大众牌小轿车由本市南广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门十字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醇浓度为 152.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楠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2015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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