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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某某某某村委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豫****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沿S335省道明正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路口,然后向南行驶进入某某小区,行驶至其家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3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

2.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检察员:张湘华

2016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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