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盖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辽H****7号轿车行驶至盖州市**镇**村附近时,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举报而被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9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逾慧
检察官:王 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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