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豫A*****开瑞牌小型面包车沿大冶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冶镇火石岭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0.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件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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