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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同村村民郝某某家跟事坐席期间饮酒。16时许,杨某某驾驶甘M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郝某某家,到郝集街道修理摩托车、购置生活用品,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郝集村杨塬队村组油路300米(桥头向北200米)处时,杨某某连同其驾驶的摩托车跌倒在对向驶来的牛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左侧靠后轮脚踏板处,致后脑勺出血。牛某某先后拨打120、110,救护车到场后将杨某某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检查,交警到场后得知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赶到环县人民医院抽取了杨某某的血液。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77. 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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