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升湖附近的朋友家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从朋友家出来后上时代阳光大道,然后转到万家丽快速路,沿万家丽快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劳动路下行匝道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1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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