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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资兴市**镇**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资兴市**镇**向**镇**区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草莓基地”路段时,撞上罗某某驾驶的湘L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杨某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在将其送往资兴市矿务局总医院治疗时,对其采集了血样。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9.6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当事人血样提取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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