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6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绥宁县**街上喝了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开往绥宁县山水名都小区。17时许,在绥宁县长征路与黄桑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杨某某因操作不当,险些与湘******白色小车相撞,后杨某某与小车车主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了警,杨某某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绥宁县交警大队对杨某某进行血液检验,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福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