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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雅溪**物流送货员,户籍所在地吉首市街道**区,住**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谭某某等人在**KTV唱歌时喝了大概三两白酒,晚上24时许又和其中几个朋友去**吃宵夜,期间又喝了一瓶(500ml)啤酒。2020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乘坐的士车回到小溪桥家中取摩托车,后驾驶豪爵牌湘******二轮摩托车开往其老婆张某某位于**廉租房的家中。凌晨2时40分许,在**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00.7mg/100ml、93mg/100ml。后交警对其抽血送检,经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3.1880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罪于1995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1999年6月被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11月28日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从2004年1月5日开始至2011年多次被减刑,并于2011年11月27日在湖南省德山监狱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系二轮摩托车,交警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尿检、血样采集。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吉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身份证证明被告人身份属实,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明交警对被告人现场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00.7mg/100ml、93mg/100ml;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2020年1月17日2时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龙某某、向某某依法拖移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酒驾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证明被告人持有D驾驶证,涉案车辆车主系其老婆张某某;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系被当场查获;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盗窃罪,1995被湖南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自1999年至2011年多次被减刑,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又从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经多次减刑于2011年11月27日在湖南省德山监狱刑满释放。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民警向某某、龙某某到吉首市人民法院、湘西州人民法院查询均未查到被告人杨某某自述的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1月16日晚10时许至12时许在峒河**KTV唱歌期间喝了二两五左右的白酒,后一行人又去**吃宵夜。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2020年1月16日晚10时许在**KTV唱歌期间喝了三两白酒,后在**吃宵夜期间又喝了一瓶500ml的啤酒。2020年1月17日2时许乘坐的士车回到小溪桥家里取了二轮摩托车后,驾驶摩托车去**廉租房,凌晨2点40分左右,在**街道**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交警拦下,并对其进行了两次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7mg/100ml、93mg/100ml,抽血检测结果为:143.1880mg/100ml。

5.鉴定意见:2020年1月19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血样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143.18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至4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元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吉首市乾州**房**栋**单元**室,电话1879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起诉书13份。

5.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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