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黄冈市**后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路**号**单元**室,住黄冈市**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 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湖一路饮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州区沿江路行驶,行驶至沿江路长江花园门前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冈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6.5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64.6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州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黄冈市**楼,联系方式136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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