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杨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路**号,租住襄州**园**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1日被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F****8的小型轿车,从深圳工业园前往襄州区园林小区,行驶至襄州区永安南路与交通路路口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襄州**园**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5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