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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56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鄂A****7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本辖区沿东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全路路口至京珠高速路口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2.抓获、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5.抽血、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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