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街**号。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34分,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3白色豪爵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汉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汉南大道兴一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场结果为119mg/lOO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53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资格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号,联系电话1867101****。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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