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仙桃市某甲镇驶往某乙镇,当车沿215省道行至仙桃市某丙镇道班路段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3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辜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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