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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镇**工业园员工宿舍,工作单位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镇**工业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58分许,执勤民警在深汕特别合作区G324国道**镇**大道**公司(755KM+800M)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粤LR6****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员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对其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邵海燕

2020年6月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保证人洪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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