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4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号**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5时59分许, 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B9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西往东方向沙河东红绿灯路口时, 将机动车停下在该车上睡觉, 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127mg/100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7时12分提取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张诚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街**号**栋**,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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