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5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傅村镇三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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