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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38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5年6月1日被罚款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CX****小型越野客车,从乐清市环城东路沿宁康东路开往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社区方向,途经乐清市宁康东路与良港路交叉路口地段,与曹某某驾驶的浙CE****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乐清市环城东路“乐根海鲜楼”附近被曹某某追上后报警。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73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263mg/100ml。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车辆信息资料、驾驶证信息、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和解协议、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责任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肇事逃逸,酌情从重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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