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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2********,汉族,专科毕业,**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职人员,中共党员,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16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K8****小型轿车,从赐福大酒店出发,途径花博大道、311国道、翠柳路,行驶至翠柳路与南外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8.797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丽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鄢陵县**镇**村**组。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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